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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30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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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单位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0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医保局、残疾人联合会、税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健局、党群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省民政厅等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日

 

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供需适配

(一)摸清服务对象底数及服务需求

1.开展数据比对和需求调查,分别摸清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儿童、就业年龄段残疾人、老年重度残疾人底数及托养照护服务需求。其中,民政部门重点摸清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底数和托养照护服务需求;卫健部门重点摸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底数和托养照护服务需求;残联组织重点摸清一户多残家庭底数和托养照护服务需求。(各地民政、卫健、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摸清供给主体底数及服务能力

2.开展机构普查和服务能力评估,分别摸清可提供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情况。其中,残联组织负责摸清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残疾人之家”)、专门提供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底数及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能力;民政部门负责摸清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以及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养老机构底数及服务能力;卫健部门负责摸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康复服务的机构底数及服务能力。(各地民政、卫健、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对接适配服务供需

3.对重度残疾儿童,民政部门通过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托育、照护、康复服务,教育部门通过特殊教育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残联组织通过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各地民政、教育、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残联组织通过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为其中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提供以生活照料及护理服务为主,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以及辅助性就业为辅的服务。(各地残联负责)

5.对老年重度残疾人,特别是独居、空巢老年人,民政部门依申请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将符合条件的老年重度残疾人及时纳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保障范围,依托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重度残疾人、高龄老年重度残疾人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将其纳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保障范围。(各地民政部门负责)

6.对农村、偏远等专业服务力量不足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探访关爱、邻里互助、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照护能力不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者,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照护能力不足的“一户多残”家庭,残联组织优先将其纳入残疾人托养服务保障范围。(各地民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多元供给

(四)夯实居家照护基础

7.常态化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督促扶养人、监护人依法履行对重度残疾人的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各地民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优日间照料服务

8.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可利用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阳光家园”日间照料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等现有资源,新建或改扩建嵌入式、小型化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支持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进社区,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各地民政、残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有条件的企业、助残社会组织,可在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设立辅助性就业生产车间,或直接为机构中的重度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劳动项目。(各地残联负责)

(六)做强集中托养专业支撑

10.按照困难优先原则,持续为有需求的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各地残联负责)

11.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新建或依托床位使用率较低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乡镇卫生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等进行改扩建,逐步实现每个市及残疾人数量较多的县(市、区)至少有一所能够提供集中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各地民政、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自然资源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养老机构等拓展服务功能

12.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照护单元。(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各设区市规范设置市级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为符合条件的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护服务。(各地民政部门负责)

14.探索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为有需求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提供托养照护等服务。(各地民政部门负责)

(八)引导社会力量增加服务供给

15.深入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小橘灯”助残接力计划等,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开展规范化、常态化志愿助残服务。(各地教育、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鼓励引导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助残慈善组织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慈善项目。(各地民政部门负责)

三、强化政策衔接

(九)强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

17.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测,将重度残疾人纳入监测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各地民政部门负责)

(十)强化社会福利政策衔接

18.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和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纳入相应生活保障范围。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重度残疾老年人依申请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实际收住的本省户籍残疾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情况,给予运营补贴。(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社会保险政策衔接

19.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对符合条件且能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并已购买商业保险的养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各地医保、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支撑保障

(十二)建立协作机制

20.各市县全部建立民政、发改、财政、教育、人社、卫健、自然资源、医疗保障、税务、残联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负责)

(十三)落实优惠政策

21.统筹做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各类政策中涉及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衔接工作,各相关单位按职责落实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各地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完善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政策,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等政策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支持。(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建强人才队伍

23.推动省内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康复治疗、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社会工作等残疾人托养照护等相关专业,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开展托养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鼓励引导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实行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各地民政、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安全管理

25.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监管。压实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地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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