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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30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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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医保规〔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3-1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效能,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4〕22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及我省相关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社会力量参与我省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符合的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承办资质。社会力量或社会力量所属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上一年度末及最近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均不低于B类。

(二)具备健全的服务网络。具备比较完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服务省级项目的,在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均设有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分(支)机构。服务地市级项目的,在长期护理保险招标的统筹地区下辖各县(市、区)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分支机构覆盖率一般不低于60%,其中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的片内均必须有服务团队。鼓励服务网络下沉,在大的乡(镇)设有服务网络,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咨询、资料收集、巡查稽核等日常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承办经验。一般应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且在河北省内拥有长期护理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经验,能够在项目所在地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具备专业的服务能力。社会力量的总公司及省级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精算师;服务团队应具有医学(护理)、精算、财经、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人员。参与经办服务的主要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能够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连续服务一定期限。

(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应具备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子系统的条件。社会力量需全面落实长护险数字化信息化管理要求,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子系统,协助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申请、评估、护理、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信息上传准确无误。

(六)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社会力量应建立数据安全和信息保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培训管理,做好数据隔离、脱敏、加密工作,严格把控数据传输、使用、储存等环节的安全性,不得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数据、信息用于商业用途,防止参保人员敏感信息外泄和滥用,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七)支持创新药械应用。参与经办服务的社会力量省级公司具备支持创新药械合理应用的能力,熟悉国家和省级创新药械目录及相关政策,应根据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二、有关要求

(一)压实审核责任。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在招标文件或遴选文件中,应依据本通知所列条件制定并公开量化评审细则,明确服务要求,由专业评审小组对社会力量进行综合评审,注重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重点核验其经营状况、服务网络、团队专业性、信息系统实效性及历史履约情况。

(二)强化协议约束与动态管理。经办机构应参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数据对接、服务响应、质量控制、巡查核查、信息报送等要求,并约定违约处理措施。建立与绩效、满意度、基金执行挂钩的“风险调节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在协议中固化。

(三)实施常态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贯穿服务全周期的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社会力量的政策执行、服务提供、基金管控、信息安全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应与费用结算、年度清算、保证金管理及协议续签挂钩。运用智能监控、大数据、满意度调查与社会监督等方式实施线上线下同步监督,对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形成闭环。

(四)加强协同指导与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定期组织经办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规程、评估、风险防控等内部培训,提升其规范服务能力。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公布中标社会力量名单,接受社会监督。高度重视基金与数据安全,对欺诈骗保、信息泄露等行为“零容忍”,依法严肃处理。

(五)稳妥推进并强化请示报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于2026年全省全面实施,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实际按规定开展公开招标或遴选,有序引入社会力量经办。省医保局将视工作需要,对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的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各统筹地区遇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主动公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2日

《关于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效能,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医保规〔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更好理解政策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长期护理保险是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之后的“第六险”。根据《河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26〕1号)要求,省级医保部门需制定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的申请标准。

《通知》的出台,旨在为各统筹地区公开招标或遴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供统一、规范的依据,确保引入的社会力量具备必要的资质、能力和服务条件,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应具备的七项基本条件,并对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的组织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具备必要的承办资质

参照国家和我省大病保险经办的相关标准,要求社会力量或其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且上一年度末及最近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均不低于B类,确保其具备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具备健全的服务网络

要求社会力量在全省或统筹地区内具备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服务省级项目的,需在各设区市及雄安新区等地设有分支机构;服务地市级项目的,分支机构覆盖率一般不低于60%,并在经办片区内设有服务团队,鼓励服务网络向乡镇延伸,确保服务可及、监管到位。

(三)具有丰富的承办经验

要求社会力量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并在河北省内有长期护理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经验,确保其能够快速上手、规范操作。

(四)具备专业的服务能力

要求社会力量的总公司及省级机构配备专职精算师,服务团队应具备医学(护理)、精算、财经、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人员,并保持主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确保服务连续性和专业性。

(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要求社会力量具备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子系统的条件,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申请、评估、护理、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信息上传准确、全程可追溯。

(六)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要求社会力量建立数据安全和信息保密制度,做好数据隔离、脱敏、加密工作,严格把控数据传输、使用、储存等环节,严禁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七)支持创新药械应用

要求社会力量熟悉国家和省级创新药械目录及相关政策,能够根据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减轻患者负担。

三、对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有哪些工作要求?

一是审核把关。招标文件中明确量化评审细则,重点核验经营状况、服务网络、团队专业性等。二是协议管理。明确服务响应、质量控制、巡查核查等要求,建立风险调节和激励约束机制。三是监督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协议续签挂钩,实施线上线下同步监督。四是协同指导。定期组织培训,及时公布中标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五是稳妥推进。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实际按规定开展公开招标或遴选,有序引入社会力量经办。

四、《通知》何时开始实施?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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