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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财税2026年10号公告下,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停止后“已适用”认定红线与补充协议税务处理实务(附5个稽查风险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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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突变:甲供工程简易计税从2026年起全面叫停

 

      根据 财税2026年10号公告,自 2026年1月1日*起,甲供工程允许适用 简易计税的旧规则正式终止执行。这意味着:一般纳税人新承接的 甲供工程项目,必须按照 一般计税方法(通常为9%税率)计算增值税,不得再选择 3%征收率。

 

      但是,公告同时设置了一条“过渡安全港”——在2026年1月1日前 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这条“安全港”看似宽松,实则暗藏严格的门槛。

 

二、严苛的“已适用”认定标准:有且只有三种情形

 

      实务中,大量纳税人误以为“只要在2025年签了甲供合同”就算已适用。这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公告的立法精神及税务执行口径,“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必须同时满足 时间要件 和 行为要件,具体表现为 **且仅有以下两种情形 :

 

情形一:开票行为在先

      在 2025年12月属期之前(即2026年1月申报期之前),已经就该项目 开具过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无论发票金额大小,只要有一张符合条件的发票,整个项目后续仍可继续按3%开票。

 

情形二:申报行为在先

      在 2025年12月属期之前,已经就该项目的 未开票收入按照 3%征收率进行过增值税申报。这要求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明确填报“未开票收入”栏次,且适用3%的计税逻辑。

 

情形三:2025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甲供合同且正式履行。

      履行合同的证据为:开工许可证或开工令或业主,监理单(有的项目没有监理单位,就没必要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开工申请审批报告表。

 

关键辨析:

      如果仅在2025年签订了 甲供合同,但既未开3%发票,也未申报3%未开票收入,则该项目 不属于“已适用”,2026年1月1日后一律不得回头选择 简易计税。

 

三、税务机关的“天眼”筛查:项目名称比对一抓一个准

 

      很多纳税人以为“我2026年悄悄开3%发票,税务局发现不了”。这种想法极其危险。税务机关的 发票大数据系统会自动执行以下三步扫描:

 

1. 锁定:

      抓取所有 一般纳税人 在 2026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 3%征收率 发票。

2. 提取:

      从发票上读取 项目名称(通常位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

3. 比对:

      将该 项目名称 与该纳税人 2025年12月31日之前 的所有开票记录及 未开票收入申报记录中的项目名称进行交叉比对。

 

      比对逻辑:如果某个项目名称在2025年前的系统中 从未出现,系统立即标记为 “疑点”,并自动推送至税务稽查环节。

 

案例1(虚假开票被查):  

      某建筑公司2026年3月对“B新区安置房”项目开具了300万元3%发票。但税务系统显示,该公司在2025年前所有开票和未开票申报中,均无“B新区安置房”这个名称。该公司无法提供2025年前对该项目适用 简易计税*的任何证据,最终被认定为违规按3%开票,要求补缴6%的税款差(9%-3%)及滞纳金。

 

案例2(名称不一致导致误伤):  

      某企业2025年11月申报未开票收入时项目名称为“C产业园一期消防改造”,2026年2月开票时简写为“C产业园消防”。系统比对失败触发预警。企业凭借原始合同和计量单证明为同一项目,耗时2个月才解除疑点。

 

四、纳税人必须留存的“护身符”资料清单

 

      为了避免被误判或无法自证,纳税人必须为每个 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准备以下 留存备查资料。建议按项目单独建档:

资料类型

具体要求

对应风险点 

合同

合同签订日期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条款需明确 甲供工程性质(如甲方提供哪些主材)

证明项目属于甲供工程

开工时间证明
施工许可证、业主开工令、监理日志等,日期早于2026年1月1日
佐证纳税义务发生在政策停止前
工程计量单
2025年内已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单据,需有双方签章
匹配未开票收入的真实性
付款与发票凭证
对分包商、供应商的付款流水及取得的发票(含税率)
佐证成本及业务真实性
未开票收入台账
清晰列明每个项目在2025年各属期申报的 未开票收入 金额,并与申报表一致
证明申报行为在先
项目关联关系说明
内部核算记录,证明发票/未开票收入与具体工程项目的对应关系
应对项目名称比对差异

 

五、补充协议新增工程量:到底能不能继续按3%?

 

      这是实务中争议最大、咨询最多的问题,肖太寿博士的结论和判断标准如下:

 

基本原则:补充协议对应的新增金额,只有在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可以继续适用 简易计税 按 3%征收率开票:

1. 合同连续性:补充协议是对 原合同的补充,而非独立的新协议;

2. 内容同质性:补充协议是对 原合同工程量的增加,而不是增加新的工程标段或不同性质的工程内容;

3. 名称一致性:补充协议明确指向 同一个项目名称,未改变或新增项目编号。

 

      如果补充协议涉及以下情形,则新增部分不得适用简易计税:

1、新增独立标段或不同楼栋(即使在同一工地);

2、项目名称发生变更(如从“一期”变成“二期”);

3、原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补充协议实质上是新工程的开始。

 

案例3(可以继续按3%):  

      某公司2025年6月承接“D商业综合体主体工程”甲供项目,合同金额5000万元,已开3%发票2000万元。2026年3月,业主因设计变更,通过 补充协议增加地下室一层,增加金额800万元,项目名称仍为“D商业综合体主体工程”。该补充协议不属于新合同,新增800万元可以继续按 3%征收率开票。

 

案例4(不得继续按3%):  

      同一公司2025年承接“E住宅小区1号楼”甲供工程,2026年4月与业主签订 补充协议,新建独立的地下车库。协议中项目名称为“E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由于车库是独立标段,且项目名称与1号楼不同,该补充协议实质为 新合同,不得按 简易计税,必须按9%开票。

 

六、最容易踩的3个坑(风险提示)

 

1. 坑一:混淆“合同签订”与“已适用”

     只签合同没开票、申报,2026年后开3%发票 → 必被查。

 

2. 坑二:补充协议增加的是“不同内容”

     只要项目名称或工程性质发生变化,税务机关很可能认定为新合同。

 

3. 坑三:未留存在2025年内申报未开票收入的证据

     一旦系统比对出项目名称无历史记录,纳税人若拿不出申报表和计量单,将面临全额补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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