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服务范围
机构设置
团队介绍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登录
注册
首页
财税资讯
财税法规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实务研究
财税答疑
税务风控
财税专题
财税咨询
天赋税讯
实务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
基金、费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已废止)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进出口税收
外资企业税收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财务与会计
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
税法建设
国际税收
内部控制
破产法
基金、费
关税及海关代征增值税
综合
综合
位置:
网站首页
>
实务研究
>
综合
1oth0wk9lbw8b
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本公司不应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6,672.64万元
发布时间:2026-04-14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免责申明:
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2022年本公司申请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并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件。基于纳税年度内已取得备案资格等情况,本公司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了相关税收优惠。
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取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通知,并出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复函》,认为本公司不符合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2025年本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下达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
》(乌高新二所税通〔2025〕451号),认为本公司2022年度不应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6,672.64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公司已就上述复函提起行政诉讼,相关事项仍在司法程序推进过程中。鉴于上述事项最终结果及其对税务处理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可能导致本公司未来发生补税、滞纳金及相关诉讼费用支出。基于目前已获取的资料,本公司暂未就该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后续将持续跟进案件及相关税务处理进展,并及时评估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