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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销售不动产老项目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清茶税语 作者:杨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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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营改增以前购入的房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额栏次总额显示为全额税额,请问如何处理?能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第四条第(十二)项第2目规定: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贵司出售营改增之前购入的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时,只能开具一张发票,即差额征税,差额开票,而不能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出售营改增之前购入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征收率为3%,且只能是3%,不能减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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