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登记中逐期抵扣的实务探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实务处理中,对于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2号公告第七条如何准确执行,值得思考。下面举例作以探讨,多有不当,欢迎指正!
例:2026年4月2日,小规模纳税人甲商贸公司因被查补,调整了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确定为2026年元月1日。税款所属期2026年元月-2月的销售额,甲公司已按一般计税逐期更正申报。
情形1:2026年元月2日取得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确认用途。经核实,实际为2025年12月购进货物、当月已销售(已作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申报)。甲公司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作抵扣用途确认。
取得时仍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确认用途之说。如按“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和“未确认用途”,作为判定能否逐期抵扣的两个条件。则本案例中元月2日取得的专票,可以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但是,该笔购销业务中的销售额已按简易计税申报,如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明显有悖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抵扣原则。如不允许抵扣,如何向纳税人解释第七条的适用要求?
情形2:2026年元月3日取得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确认用途。经核实,实际为2025年11月购进货物、11-12月已销售一半(已作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申报),2026年元月销售一半(已作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申报、其后已按一般计税更正申报)。甲公司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全额作抵扣用途确认。
如其进项税额全额允许抵扣,明显有悖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抵扣原则。如不允许抵扣,如何向纳税人解释第七条的适用要求?或者,能否允许甲公司对该张发票全额抵扣,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50%?虽符合抵扣规则,但未见文件依据。且该公司如从事的是品种较多、金额较小的批零业务,实务中难以逐一核实购销的对应期间及数量金额。假设该公司为制造业,更是难以逐一核实购销的对应期间及数量金额。
情形3:2026年2月1日取得的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2025年度第四季度按累计购货额取得的折扣,未确认用途。经核实,2025年度第四季度购进货物300万元,2026年度元月期初存货50万元,当季度大部分已销售。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也应作用途确认以全额冲减进项税额?如该红字专票全额作进项税额转出,按一致处理要求,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当然应允许全额抵扣了?
综上,第七条的实务处理确有难度,且如何兼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现行是否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59号公告可抵扣条件: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简易计税申报。便于实操,符合一般计税原理,不会导致计提销项税额与抵扣进项税额不匹配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