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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向超额亏损子公司提供借款并预期无法收回,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2026 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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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B 公司为 A 公司持股 70%的子公司,截至 20X4 年末, B 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 亿元,A 公司与 B 公司少数股东之间对超额亏损分担不存在特殊约定。同时,A 公司已合计向B 公司提供 5 亿元借款,B 公司少数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资金支持,该笔借款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未来无法收回。据此 A 公司在B 公司尚未出表的情况下,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 B 公司 5 亿元借款计提了预计负债并相应确认信用减值损失。A 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当母公司存在应收超额亏损子公司款项时,如果母公司所有者和少数股东之间对超额亏损分担不存在特殊约定,母公司综合考虑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判断应收子公司款项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未来无法收回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将该债权产生的损失金额全部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该债权损失金额后的超额亏损,再按照母公司所有者与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分别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

本案例中,截至 20X4 年末,B 公司仍为 A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涉及合并范围之外的交易,仍应遵守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关于母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项目相互抵销的相关规定。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 公司就 B 公司借款计提预计负债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不恰当。A 公司应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相关规定,将 5 亿元借款相关损失金额全部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剩余亏损再按照母公司所有者与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分别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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