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公司部分人员属于劳务派遣的,每月取得劳务派遣费用的发票,会计上如何做账?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吗?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1、会计上属于人工费用。
借:生产成本或者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增值税上取得专票是允许抵扣的。
注意: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应该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差额开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部分,不允许开具专票。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2.适用第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3、企业所得税上。
(1)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扣除限额的基数。
(2)若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等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指出,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