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标的公司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能否依据一致行动协议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案例:20X5 年 6 月,A 公司收购 X 公司 5%股权,未获 X 公司董事会席位;X 公司其他股东包括 B 公司(同时为 A 公司控股股东)、C 公司、D 公司和其他持股比例较分散的小股东,对 X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分别为 30%、15%、10%和 40%。20X5 年 12月,A 公司与 B 公司、C 公司和 D 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B 公司、C 公司和D 公司同意在 X 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按照A 公司书面通知的表决意见与 A 公司保持一致行动,并将其指派的董事改由A 公司指派。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各方签署协议起,至A 公司持有X 公司 50%以上股权之日止;在此期间若 B 公司、C 公司或D 公司不再是 X 公司直接股东,则其不再受到一致行动协议约束。A 公司认为,根据一致行动协议,A 公司在 X 公司股东会层面表决比例达到 60%,董事会席位超半数,已经能够控制X 公司,因此将X 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A 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案例中,A 公司与 B 公司、C 公司和 D 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首先应当考虑该安排的商业合理性、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在此基础上,A 公司能否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将 X 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应结合 A 公司是否拥有对 X 公司的权力及能否享有可变回报进行分析。对标的公司的权力方面,A 公司对 X 公司的持股比例仅为 5%,主要通过一致行动方尤其是对 X 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B 公司参与 X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在 B 公司是A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下,A 公司认为其能够独立主导 X 公司经营活动的依据不足。可变回报方面,A 公司在考虑标的公司可变回报时,不应仅考虑受托期间损益分配,还应考虑所分享和承担的标的公司整体价值变动相关的报酬和风险。考虑到 A 公司持股比例仅为 5%,A 公司并不分享 X 公司损益的多数部分,也难以享有或承担X 公司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或风险。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 公司将 X 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依据充分性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