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发票是债权人开具还是受让方开具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6-04-06
问题内容:
我于2018年5月22日在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银行”),申请了一笔10000元贷款,分12期还款,利息共计496.46元,并于2019年5月22日全部结清;
网商银行只开具了第一期利息发票77.5元,剩余11期利息发票网商银行以债权已转让给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国际),由债权受让方五矿国际开具,
依据《增值税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利息收入为收入总额应当依法纳税;
网商银行向我提供贷款服务,是服务提供方,应当依法纳税,并向我开具利息发票,债权转让仅转移债权权利,不转移发票开具义务,网商银行拒开剩余利息发票,并让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具,该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属于虚开;我向杭州市税务局发起投诉和举报,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于2026年2月4日回复:经核实,杭州网商银行已开具发票77.5元,另有418.96元由债权受让方开具。该答复也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请问债权转让后发票能由受让方开具吗?该行为是否涉嫌虚开发票?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4-08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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