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学习
1.销售服务:不含销售货物、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提供服务方式: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关键是“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如物业服务、教培、健身、租赁等服务(也是这条关键的出发点)。
3.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传说中的“预收账款”。
案例
某健身房2026年6月25日预收一年健身课5000元,合同约定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提供健身服务。
个人在2026年9月2日才开始首次健身,此时纳税人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为9月2日,合同约定的首次提供服务的当日为7月1日,按照孰先原则以7月1日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7月1日纳税人应就5000元预收款全额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政策学习
1.预收款销售货物,该货物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收到的预收款不产生纳税义务,因为此时还未发生应税交易,发货的时候,应税交易发生,此时预收款项产生纳税义务。
2.预收款销售货物,该货物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
收到的预收款即产生纳税义务,无需等到发货。
案例1:乙生产企业于2026年1月1日向甲公司销售100台定制型机器设备,双方签订预收货款方式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 甲公司于1月10日支付30%的款项,乙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发货,甲公司将剩余70%款项于2026年5月1日支付完毕,乙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解析:预收款销售货物,该货物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收到的预收款不产生纳税义务,2026年3月10日发货时,30%的款项产生纳税义务,后面70%款项有合同约定具体时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点即2026年5月1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2:乙生产企业于2026年1月1日向甲公司销售10台大型定制的机器设备(工期超过12个月),双方签订预收货款方式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 甲公司于1月10日支付30%的款项,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开始投入生产,于2027年3月10日发货,甲公司将剩余70%款项于2027年5月1日支付完毕,乙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解析:预收款销售货物,该货物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则2026年1月10日收到预收款则产生纳税义务,后面70%的款项有合同约定具体收款时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点即2027年5月1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