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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服务和低收费服务,孰优孰劣?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作者: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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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案例

某集团公司的A公司是母公司,日常经营中,对于集团内的公司出现资金短缺时,A公司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为了鼓励各公司高效经营,A公司制定了资金使用的差异化政策。

对于连续3年持续盈利的公司,A公司提供无偿资金支持,不收利息,但使用方必须到期偿还本金;对于不满足盈利条件的公司,A公司提供有偿资金支持,利率按LPR1/4确定,使用方须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问题:

1A公司对集团内公司的无偿资金借贷是否有增值税风险?

2A公司对集团内公司的低利率借贷是否有增值税风险?

3A公司对集团内公司的上述借贷是否有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政策分析

(一)集团内公司之间无偿借贷的增值税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20271231日前,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所列示的继续有效的优惠文件没有上述68号公告,也就意味着从202611日开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不再适用。

但是,增值税法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界定,没有包括“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也就意味着,从202611日开始,任何企业对外无偿提供服务,在增值税上均不属于应税交易。相应地,A公司对集团内公司的无偿资金借贷,自然也不会涉及增值税问题。

(二)集团内公司之间低利率借贷的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按上述规定,A公司将资金以较低的利率(LPR1/4)借给集团内的公司使用,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可以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定相对公允利率,A公司应按公允利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的问题:A公司给集团内其他公司无偿提供借贷,是否也属于销售额明细偏低的情形呢?

理论上不会。

“纳税人无偿提供服务”是非应税交易,而“纳税人低价提供服务”是应税交易,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前提是,该项交易是“应税交易”,对于“非应税交易”,不存在核定销售额的问题

(三)集团内公司之间无偿或低利率借贷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A公司将资金不管无偿借给子公司,还是以较低的利率借给子公司,均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均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A公司仍然存在可能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A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了利率,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作为使用资金的关联公司,是否可以按A公司补充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在税前扣除呢?

无法扣除。因为关联公司实际并未支付该部分利息,也没有取得A公司为其开具的发票。

结论:关联方之间的服务,免费或低价都是有税收风险的,按公允价值合理定价反而可能会在整体上税负最优。具体可参考《“资金池”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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