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是一家广告代理商,为媒体承接广告业务。现在税务通知我们,说我们前几年支付的广告费均超过了营业收入15%,让我们做纳税调整。我们做的是广告代理业务,支付给广告商的费用肯定超15%的呀,这样一来我们的企业所得税不是要补缴好多?
答:感谢您的提问!广告代理商并不是广告服务的最终接受方,其支付给广告媒体的费用应为其经营的成本而非广告费用。总局曾在2012年发布的15号公告第三条中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所以,广告费用与广告代理商的营业成本,虽然两者都是支付给广告媒体的费用,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