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海涛声按语
其一,本人赞同这个答复。的确,按照现行政策,多层嵌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底层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不能穿透按“利股红”所得缴税。
其二,湖南税务的这个答复,除了援引政策条文,还真正给出了“答复意见”,且观点鲜明。而不是八股式复制粘贴政策,让人不知所云,还需“竞猜”答案。
多层嵌套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取得分红按经营所得纳税还是按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中投资者个人仅适用单层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多层嵌套情况下,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该类所得不能穿透,仍然按照“3-35%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案例中自然人合伙人甲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