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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行动,预收账款这个坑踩不得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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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行动,预收账款这个坑踩不得

文/李冼

 

编者按:靠预收账款长期挂账隐匿收入,是不少预收费模式行业的常见涉税侥幸。易阳教育偷税案清晰曝光了这种操作的违法逻辑与处罚结果,对预收费机构规范财税处理、规避稽查风险极具警示意义,提醒经营者切莫因小失大踩红线。

2026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宁夏易阳教育少计收入偷税案,戳中了教培、健身这类预收费模式行业的共性痛点——不少经营者都抱着“挂预收账款就不用缴税”的侥幸,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今天我们拆解清楚这个案子里的核心风险,给所有做预收费业务的朋友提个醒。

一、会计处理的违规根源

按照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规则,培训服务的核心义务完成,就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本案中双方约定“学员考试通过即视为课程服务结束”,也就是说只要系统备注“通过”,这笔费用就必须从预收账款结转营业收入。

易阳教育把大量已经满足条件的收入长期挂在预收不确认,本质是人为调节会计利润、故意隐匿收入,从根上就违反了会计核算规范,风险的种子从做账的时候就埋下了。

二、税务管理的双重风险

(1)增值税风险:不仅少缴,还骗留抵

增值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规定:

2026年1月1日以前,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预收账款的,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收讫款项或者付款日期已到”,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通俗地讲,纳税人销售服务并且预收账款的,只要服务已经提供,就需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本案中易阳教育不仅故意不确认收入少缴增值税,还利用人为少计收入产生的留抵税额申请退税,7.91万元的骗退行为直接加重了违法性质,这一点尤其值得警惕。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增值税法》实施以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预收账款的,在提供首次服务时就需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的征税规则和营改增试点时代发生了重大变化,营改增试点时代预收销售服务款项,可根据提供服务进度分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法》时代,营改增试点时代预收销售服务款项,提供首次开始服务时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易阳教育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增值税法》实施前,适用营改增旧规则,即"服务已经提供+收讫款项"触发纳税义务。学员考试通过后,服务义务已完成,对应预收款必须结转收入并申报增值税。

但若类似情形发生在2026年1月1日以后,则适用《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政策新规则,在首次授课日——即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日,就须就全部预收学费全额申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比旧规则大幅提前,违法后果更为严重。

(2)企业所得税风险:账面亏损骗不过逻辑

企业所得税同样要求“满足条件即确认收入”,易阳作为宁夏本土头部教培企业,每年上千学员人均收费近2万元,测算年均收入约2000万元,三年累计申报收入却只有4046万元,还报出连年亏损,这种明显和经营规模背离的申报数据,本身就是金税系统的重点监控对象。少计收入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赤裸裸的偷逃企业所得税。

三、给预收费行业纳税人的三点建议

1.别把预收账款当“藏收入的筐”:定期清理预收科目,只要服务义务已经履行,一定要按规则结转收入,符合条件的退款可以后期冲减,不能故意全部压账不确认。

2.不要拿“规则模糊”当借口:不少机构说“还有退款可能所以不确认”,实际上只需要按约定预留退款部分,剩余已经完成服务的部分必须按时确认,抱着“先挂着再说”的侥幸,早晚会被稽查盯上。

3.留抵退税绝对不能碰歪心思:人为少计收入产生的留抵本身就不合规,申请退税就是骗税,处罚比一般偷税重得多,千万不要踩红线。

可以预见,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长期挂账未处理,因其具有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势必是税务机关高度关注的重点。易阳教育偷税案,说明税务机关已经在行动。

最后,提醒大家,预收账款这个坑踩不得,一旦爆雷,多年的辛苦经营就付之东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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