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0年,D公司收购丁公司75%股权,交易形成商誉1亿元,D公司将丁公司整体认定为一个资产组。丁公司主营跨境电商业务,D公司溢价收购主要考虑丁公司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供应链管控能力和品牌认可度。20X4年,受境外市场环境变化等影响,产品销售停滞,丁公司原核心管理团队陆续退出公司经营。
为延续丁公司原有业务,D公司新设戊公司,承接丁公司主要固定资产、租赁房产及员工,但未使用丁公司原有线上店铺、线上品牌、供应商渠道等核心资源,经营产品品类
亦进行了大幅调整。D公司认为,丁公司承接戊公司主要资产和员工,新设店铺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与戊公司构成了一个具有协同效应的不可独立分割的资产组。
问题:戊公司是否能纳入丁公司相关资产组?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一般来说,企业合并取得的商誉的初始分摊应于购买日完成,除非发生了因企业重组等原因导致报告结构发生变更,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构成,通常不应改变其分摊结果。
本案例中,戊公司承接原丁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和员工,报告结构发生了变化。从案例背景来看,D公司新设戊公司,是在外部环境及丁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发生的,初始收购丁公司时,可能无法预计未来新设公司并整合丁公司业务资源的因素。因此,可以合理推测收购丁公司的购买对价不包括未来设立戊公司产生的协同效应。另外,戊公司未承接丁公司收购商誉涉及的核心资源或要素,仅承接其部分固定资产和人员,并非基于丁公司资产组开展新业务,不应将戊公司纳入丁公司资产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