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公司IPO筹备及发行过程中,与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券商的保荐及承销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及验资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费、路演公关费等。上述费用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公司IPO筹备及发行过程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简要分析如下:
1.业务定性:取得经济利益的非应税交易。公司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一项权益性融资交易。属于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发行成功融得资金,属于“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符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项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先行抵扣:筹备过程中、未取得权益性融资前。实务处理中,在此期间,因不能确定能否成功发行,未取得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不符合非应税交易不得抵扣的条件,可先行予以抵扣。如考虑账务处理及后期还需转出等因素,暂不抵扣更为简便。
3.进项转出:取得权益性融资时。收到发行款项,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支付发行费用(券商、会所、律所等),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前期已作抵扣的,在取得权益性融资当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4.发行失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发行失败,该项权益性融资活动,属于未取得相关经济利益的非应税交易,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5.问题探讨:非应税交易收入过大。在取得权益性融资的当年度,至少可确认办公用房(超500万元)为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要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要求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IPO融资金额一般较大,对纳税人影响较大。期待后期补充具体要求或特殊规定,尤其是投融资等非应税交易收入的确定等。建议纳税人有较大的投融资业务时,单独设立投融资部门,单独使用或租赁房产等资产,以免因长期资产处于混合用途而转出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