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实物出资但没过户,债权人能不能找他追责?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针对股东以房屋、设备等实物出资,仅交付使用但未办理过户的情况,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新裁判规则,核心结论可明确为: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
司法实践中,实物出资的认定采用“交付+权属变更”的双重标准,只有同时完成了财产的实际交付,以及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才能认定股东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仅完成其中一项,或者两项都没完成,都属于出资瑕疵,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仅在存在客观无法过户的特殊情形时,法院才可能作出例外认定。
一、原则上,交付与过户必须同时完成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这类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来说,这个转移手续就包含了两个层面:
第一是实际交付,也就是把财产交给公司,让公司能够实际占有、使用这个财产,获得相应的收益;
第二是权属变更,也就是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把财产的所有权从股东个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让公司真正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只交付了没过户,那么股东仍然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随时可以把这个财产卖掉、抵押,或者查封,公司的权益根本没法保障;如果只过户了没交付,那么公司虽然有所有权,但是用不了这个财产,也没法发挥出资财产的作用,同样不符合出资的要求。
二、未过户的补正规则:法院给予合理期限
如果股东已经把财产交付给公司了,只是没办过户,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不会直接就认定出资不到位,而是会先责令股东在合理的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股东在这个期限内,把过户手续办好了,那么法院就会认定他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而且股东可以从实际交付财产的时候,就开始享有股东权利。
但是如果股东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还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法院就会直接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例外情形:客观原因无法过户的特殊认定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股东没办法办理过户,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比如政策限制、登记机关的原因,不是股东自己的过错,而且股东已经把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了,这个财产已经在为公司创造收益了,那么法院可能会例外认定股东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不过这种情况非常少见,需要股东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早在之前的专业文章《最高法院:股东以实物出资,是以财产交付还是权属变更作为出资到位的标准?》中,他就针对这个问题作出过提醒:很多股东都存在一个误区,以为把东西给公司用了,就算是出资完成了,根本不把过户当回事。但实际上,只要没办过户,这个财产就不是公司的,一旦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这个风险是一直存在的。
比如在某典型案例中,某制造公司2021年登记设立,股东王某以一套自有厂房作价500万元作为出资,约定在2023年12月之前完成过户手续。王某在公司成立之后,很快就把厂房交给了公司,公司一直在这里生产经营,但是因为王某之前把这套厂房抵押给了银行办理了贷款,一直没把贷款还上,解押手续一直没办,所以过户手续也就一直拖着没办。
2024年,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欠了原材料供应商320万元的货款,一直拖着不还。供应商起诉公司胜诉之后,执行的时候发现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起诉王某,要求王某在未出资的5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之后,认定王某虽然已经把厂房交付给公司使用了,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且无法过户的原因是王某自己的抵押贷款没还清,属于股东自身的过错,不是客观原因。法院给了王某两个月的期限,让他还清贷款、办理解押和过户,但是王某一直没能完成。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没有完成出资义务,需要在50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股东来说,用实物出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不要以为交了东西就万事大吉了,不然的话,不仅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还要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得不偿失。如果您在实物出资的过程中,遇到了过户的问题,或者对出资到位的认定有疑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留下合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