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内容:我公司找到一位非公司员工的专家给我们提供服务,约定按次支付费用为10000元。该专家在完成服务后,于2025年6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服务费发票,但一直到2026年2月才交给我司,因此,我司在2026年2月才支付该笔服务费给这位专家。请问,我公司应该在2025年还是2026年履行该专家的这笔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答复内容: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劳务报酬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劳务报酬所属期无关。
劳务报酬发放期是指劳务报酬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建议参考上述规定,如支付单位在2025年6月向个人发放劳务报酬所得,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6月,单位应在2025年7月征期内进行个税扣缴申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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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对于不懂会计知识的人,这就不是问题,大家天然会认同收付实现制。
对于会计来说,权责发生制应该是刻在骨子里的职业习惯,所以会困惑。
但一定要记住,在税收政策,个税大部分情况是收付实现制,企税大部分情况是权责发生制,遇到什么税种就要切换什么思维。
这个问题12366解释得已经很清楚了,美中不足的是问题中既然已经明确说了是2026年支2月付的报酬,直接回复2026年2月是税款所属期,2026年度3月征收期内申报就可以了,没必要再假设2025年6月支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