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综合
我们成立了一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能否向加盟的门店收取品牌费?税务上注意3个问题?5个细节?
发布时间:2026-04-09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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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们成立了一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能否向加盟的门店收取品牌费?税务上注意3个问题5个细节?

答复:

可以收取品牌费。

注意3个问题:

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拥有品牌所有权?

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品牌费标准是否合理?是否过高?

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承担了品牌的宣传、维护、和推广等?

注意5个细节:

1、合同签订细节:注意不要签订成管理费合同,因为税务上对于收取的管理费,对子公司来讲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收费标准的细节

合同中约定的收费需要有一定统一的依据(比如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或者根据子公司规模设定阶梯费率某个固定金额收取)。切记不要仅仅对盈利的公司收取品牌方。比如某集团将其品牌授权给下属多家子公司使用,但集团本部只针对盈利的子公司收取品牌使用费,这样的税务风险很大。要按子公司使用品牌带来的收入占比、利润贡献度或区域市场权重分配费用。

另外留存好使用品牌的日常痕迹和证据链。

3、关联交易的细节

虽然关联交易也是允许的,但是一定要注意价格公允。交易业务还应充分体现市场性,不得出现价格明显偏低或价格明显偏高的情形。若是企业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合理方法调整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应税务处理。

收费标准必须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市场交易价格可比,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移利润或避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4、发票开具的细节

品牌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中的商标使用权转让,需按增值税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

不要开具成“管理费”或者“服务费”等笼统的项目。

5、四流一致的细节

合同、发票、资金流、实际服务(如品牌授权协议)一致,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或虚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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