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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不属于文件规定的金融商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04-09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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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上次咨询债权转让税务(增值税)问题的,因我的问题未叙述清楚,特重新提请,烦请12366转省局货劳处领导,谢谢!
现有一个债权买卖的问题请教您,情况是这样的:A地产企业2020年1月1日以1亿元从B公司购入一笔债权(该笔债权是B公司从某甲金融资产公司1亿元买入的),约定1年后付款,A地产企业同日以0.9亿元将该笔债权卖给了融资租赁C公司,C公司当日现款付给A地产企业0.9亿,A、B公司债权转让合同都没有回购债权等保本承诺条款。请问:A地产企业和B公司出售债权的行为,因未有保本承诺,无须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若按照金融商品差额纳税(且不论该债权是否为金融商品),因A、B企业均没有利得因此也不缴增值税。因此,本例中A、B企业买卖债权均不缴纳增值税,我的理解对吗?
恳请领导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
资金占用费
、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
押汇
、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符合文件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需要交纳增值税。根据您描述的情形,不属于文件规定的金融商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未取得利息收入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您的业务较为复杂,前提条件不明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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