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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思维导图(20260414更新)
发布时间:2026-04-14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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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第一条  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1.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第三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 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1.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3.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2.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3.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

2.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填写。

3.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说明调整为: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4.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特别提示:起征点是指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该标准即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未达到标准则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起,起征点标准不包含本数,即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恰好为10万元时,已达到起征点,需全额缴纳增值税;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恰好为30万元时,也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二、会计处理

1.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热点问答
1.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2027年12月31日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你公司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3.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23年适用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3目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
5.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6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你公司2026年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6.我是一位市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6年1月一次性收取未来12个月租金144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您在2026年1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已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
7.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我公司1月份可以适用起征点规定吗?
答:《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见 增值税差额征税专题学习)

因此,你公司1月销售额需包含商铺的收入,若1月不含税销售额合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需全额缴纳增值税;若未超过10万元(<10万元),方可免征。

8.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应填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说明调整为: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9.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6年2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吗,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10.B旅行社系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1季度提供旅游服务收入50万元,其中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等计9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2万元,该旅游社1季度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该旅行社差额后的销售额=50-9-12=29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可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优惠。
11.D企业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26年2月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征收率3%,预交税额300元。下列哪种情况能享受增值税未达起征点免税优惠:
1.本月开具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89999元。
2.本月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91000元。
答:第一种情况月销售额合计89999+10000=99999元,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对于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300元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二种情况月销售额合计91000+10000=101000元,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能免征增值税,应补增值税税额=101000*1%-300=710元。
1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不再包含本数。
13.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税率栏如何显示?
答:分两种情形:
(1)自行开具
由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由于纳税人月初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额度、能否享受未达起征点免税政策,因此应按照正确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应填写适用的征收率。
(2)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①专用发票
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②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免征增值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因此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本文由小颖言税整理,思维导图来源:《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第2版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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