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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对子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4期(总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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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对子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

1.案例及相关问题

甲公司系A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A公司持有甲公司60%的股权,并对甲公司提供大额财务资助,财务资助金额占甲公司债务比例约为30%。截至20X3年5月31日,甲公司净资产为负,已资不抵债。

20X3年6月,甲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收到法院的《执行拍卖裁定》。由于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0X3年8月,甲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同意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宜。管理人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权利,受债权人监督。因甲公司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相关资料已移交,A公司于20X3年8月起不再将甲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问题:A公司在20X3年8月不再将甲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是否妥当,合并报表层面如何确认股权处置损益?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实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事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案例中,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宜,甲公司未采取自行管理模式,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若破产管理人实际行使财产管理和营业经营等职权,则可以认定管理人对甲公司享有实质性权力,A公司无法通过参与甲公司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丧失对甲公司的控制权。

会计处理方面,A公司虽丧失了对甲公司的控制权,但仍持有对甲公司的投资,应在丧失控制权日充分考虑甲公司破产清算给A公司相关资产带来的损失、可能承担的额外责任,及时合理确定包括其对甲公司投资在内的全部相关资产损失及可能承担的额外责任形成的预计负债,并对相关投资与资产及其合理估计的损失与预计负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相关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十二条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五十条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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