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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子公司进入破产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4期(总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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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及相关问题

B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乙公司30%股权,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乙公司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境外,年收入约为2亿欧元。

因乙公司净资产为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增资事项未能如期实施,根据当地破产法典,乙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债权人和解程序。该债权人和解程序是当地公司在当地法院监督下的庭内程序,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投资人引入计划、债权人清偿方案等文件,由债权人表决通过清偿方案并经法院批准执行,使得债务人能够在法律保护下维持正常运营,通过引入投资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等方式缓解资金紧张情况和债务压力,否则债权人等其他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20X4年12月,乙公司收到法院同意裁定,法院指派三名司法专员全面监督和审批乙公司在债权人和解程序下的各类重大事项,包括重要经营管理、资产处置行为,例如变更核心客户合同、终止现有合同、超过2万欧元的合同修改和签署、超过2万欧元的支出、贷款融资、资产出售、质押担保、开展新业务等。

次年7月,乙公司提交的投资人引入计划获法院批准,乙公司陆续完成向投资人转让及交割资产和业务的工作,投资人向乙公司支付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其后乙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问题:20X4年末,B公司对乙公司是否丧失控制权?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本案例中,判断B公司对乙公司是否丧失控制权,需要结合境外相关法规判断,在债权人和解程序中,B公司对乙公司的控制基础是否发生变化。例如,B公司对乙公司相关活动是否仍然具有决策权,司法专员对乙公司各类重大事项的审批是实质性权利还是保护性权利,B公司能否通过参与乙公司相关活动而获得可变回报。与正常经营公司相比,乙公司在债权人和解程序下的相关活动决策机制具有特殊性,需要结合境外法规和司法判例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咨询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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