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财务与会计
k2d1wp8cnk7,1uibo3dcv4ypf
公司贸易撮合业务形成的相关收益是否应当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2026 年第1期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案例:A公司主营农产品贸易业务,20X4年A公司开始通过拍卖交易平台开展X农产品贸易撮合业务,利用此前累积的客户、信息及渠道资源,通过电话拜访、当面交流等方式促成X农产品交易并收取撮合佣金。A公司对于上述撮合交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A公司认为,X农产品撮合业务为公司开展的新业务,客户资源的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将撮合业务相关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案例中,20X4年A公司开始开展农产品贸易撮合业务,该业务为A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收益属于A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能够体现A公司新增撮合业务后的正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A公司不应仅因业务开展时间短、客户资源的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性,将相关损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公司可以将撮合业务相关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