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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6-04-14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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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扣除吗?

来源

江西税务    

问题内容: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折旧,请问:

1、出租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计提折旧扣除?

2、如出租时如不能计提折旧扣除,在转让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房产未计提折旧的成本是否可以转让时一次性扣除?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仍适用“财税〔2007〕80号”第三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以上请以文字回答,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在税收上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核算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附件规定:“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

税收类……

15.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80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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