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进项税抵扣规则、误区与风险管控
文/李冼
编者按:股权转让是企业资本运作的常见业务,其进项税抵扣规则精准掌握将是财税人高频踩坑点。本文结合最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搭配实务案例拆解规则、提示风险,帮你精准把握合规要求,避开不必要的税务损失。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随着资本交易市场活跃,股权转让已成为企业资本运作的常规方式。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后,股权转让对应的进项税抵扣规则得到明确,不少企业因对新规理解不到位,极易留下合规隐患。本文结合政策条文与实务案例,梳理清晰规则要点。
一、核心判定规则与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第一,该交易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且企业取得了相关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第二,该交易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列明的四项法定豁免情形——工资薪金、行政规费、征收补偿、存款利息。
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对照规则逐一验证即可得出明确结论:
1.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在《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范畴内;
2.股权转让是企业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属于广义经营活动范畴,且转让必然取得对价形式的经济利益;
3.股权转让不属于法定四项豁免情形。
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完全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判定标准,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两类进项的具体处理要求
实务中需将股权转让对应进项分为两类,分别按规则处理:
(一)直接专项进项:全额不得抵扣
凡是直接为本次股权转让发生的专项费用,对应进项全额不得抵扣。典型的包括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给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评估费、审计费、咨询费、律师费等,这类费用直接服务于股权转让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项税额必须做转出处理,不得抵扣销项税。
2. 公共分摊进项:按比例转出
除直接专项费用外,企业日常经营中无法明确划分用途的公共进项,对应股权转让交易的部分也需要按规定分摊转出,这也是实务中最容易遗漏的风险点。常见的公共进项包括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办公耗材费等,这类费用同时服务于企业正常应税经营和股权转让,需要按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部分,做转出处理。
三、实务案例
下面,我们结合实务案例演示具体计算逻辑。
案例:A公司是从事电子器件研发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以1000万元投资取得B公司10%股权,2026年9月A公司将该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500万元。A公司2026年9月共有无法划分用途的公共进项税额5万元,当月应税项目销售额2000万元;全年累计无法划分的公共进项100万元,全年累计应税项目销售额15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计算,:
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 ×(不得抵扣项目收入 ÷ 当期全部收入)
9月不得抵扣进项 = 5 × 1500 ÷ (1500 + 2000) = 2.14万元
政策要求年终需要汇总清算,全年计算:
全年不得抵扣进项 = 100 × 1500 ÷ (1500 + 15000) ≈ 9.09万元
因此A公司需要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补充转出进项税额6.95万元(=9.09-2.14),完成清算调整。
注意:如果本次股权转让折价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买入价1000万元,计算得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负数,那么当期和全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均按0计算,不允许反向增加可抵扣进项。
四、注意事项
(一)区分股权与股票,适用规则不同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属于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应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仅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适用本文所述不得抵扣规则,切勿混淆。
(二)勿忘年终清算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共进项转出按月计算、次年1月做全年汇总清算。很多少企业很可能仅做了当期转出,忘记年终调整,极易因转出不足引发税务稽查风险。
(三)关注口径变化,及时跟进
目前,业界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经营活动”的定义仍存在一定争议,现行实务普遍认可广义经营活动的判定,企业需要密切关注总局后续配套公告,若有变化需及时调整处理方式。
进项抵扣,合规为先,祝大家好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