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6-04-11
2026-04-11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办法(2026年修订)
上证发〔2026〕34号  发布时间:2026-04-10   
 

各市场参与人:

为持续推动“开门办服务”走深走实,畅通投资者诉求反映渠道,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本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号码等内容,现予以发布。本所于2024年5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办法》(上证发〔2024〕6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办法(2026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10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诉求,是指投资者通过投资者服务热线向本所提出的下列事项:

(一)对本所业务规则、市场服务或监管工作等提出咨询;

(二)对本所、本所下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出投诉;

(三)对本所组织、服务和监管市场等工作提出建议。

投资者通过投资者服务热线进行信访或举报的,本所引导投资者通过网络或者信函方式提供信访举报对象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等材料,由本所按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稳资本市场监管的人民立场,依法处理投资者合理诉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所设立投资者服务热线,包括本所服务热线(4008888400-1-1、4008888400-1-2、4008888400-1-3)及其网络平台(本所网站—服务窗口—诉求受理中心—咨询投诉建议),作为接收投资者诉求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五条 投资者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时间为交易日8:45—11:30和13:00—17:00,智能语音系统7×24小时接听电话。

第六条 投资者对本所业务规则、市场服务或监管工作等提出咨询的,投资者服务热线帮助查询本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 通过投资者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明确的投诉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二)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和投诉请求;

(三)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资者服务热线不予接收:

(一)同一事项已由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受理,或已经本所处理的;

(二)主要事实和理由不清楚、不明确的;

(三)不属于本所业务范围的;

(四)其他不属于投资者服务热线接收范围的。

第九条 投资者对本所组织、服务和监管市场等工作提出建议的,投资者服务热线可汇总供监管工作参考。

第十条 投资者可以向投资者服务热线查询诉求处理进展。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服务热线建立回访机制,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回访,了解诉求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投资者服务热线建立投资者诉求处理满意度评价机制,投资者可以对诉求处理质量、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投资者服务热线对于投资者提供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邮箱及其他可以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除依法依规使用外,均予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表达诉求,对诉求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投资者使用投资者服务热线资源时,不得存在以下不当行为:

不尊重、无理由辱骂工作人员,破坏工作秩序,不配合诉求处理工作;

恶意反复拨打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占用投资者服务热线电话及其网络平台资源,妨碍他人反映诉求;

不客观评价诉求处理情况;

(四)其他经投资者服务热线核实确认、存在主观恶意或造成实质不良影响认定的不当行为。

第十六条 投资者服务热线将不定期评估发生恶意举报、重复举报或者没有具体证据随意举报的来电号码。对于多次发生的,且对正常诉求处理工作造成干扰的,可采取限制相关服务等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4年5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办法》(上证发〔2024〕65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